原告:陆某,住址:浙江省宁波余姚市
委托代理人:王绎骁律师
被告一:余姚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二:楼某,住址:浙江省余姚市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负责人:胡某
案情:
2010年8月13日,被告楼某驾驶肇事车辆(从余姚汽车北站发往庵东车站的中型客车,车号为:浙B####),在途中,由南向北经过陆家口时与推电动自行车横行穿过马路的原告陆某发生碰撞,造成受伤及财产损失。原告从2010年8月13日开始分别在余姚市人民医院和慈溪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天和18天2010年8月份,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楼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2年4月2日宁波天童司法鉴定所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陆某的伤残程度为两个十级。
原告请求:
1、被告三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因原告人身受伤害的经济损失,不足部分由另外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一次性伤残赔偿金:39643.2元(2011年度宁波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518)、 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金额100000元。
结果:
1、经原被告方的多次交涉,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三赔偿原告陆某残疾赔偿金39643.2元、误工费10133.3元,护理费4800元,医疗费100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合计69076.5元,款于2012年6月25日前付清。
2、被告楼某赔偿原告医疗费22134.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鉴定费1600元,营养费2500元,财产损失费1000元,合计28434.28元。